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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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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简称粤机质协,英文名:Guangdong Machinery Industry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贯彻“以科技为先导,以质量为主线”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省机械行业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促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为提升我省机械行业质量品牌、企业素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并实现高质量发展而奋斗。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产业研究与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成果评价、成果转化、宣传推广、专业会议、专业展览等。

(一)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组织质量宣传、贯彻、落实和实施,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工作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并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可靠性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创新管理等培训,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及产业集群建设新理念、新方法,指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活动;

(三)引导和协助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活动,组织或参与开展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与鉴定、科技成果评价与转让、技术中介、成果推广等技术服务;

(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先进示范企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用户满意产品、顾客满意度测评、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攻关、质量评价、质量仲裁、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产品可靠性、装备评估、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推动并指导我省机械行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进企业班组质量和质量诚信建设,以及年度质量管理成果发表、申报和表彰工作,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管理创新能力;

(六)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名牌战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评价工作。树立先进制造业优质产品、优秀品牌等行业质量先进典型,促进广东省机械工业品牌建设;

(七)推动广东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生态建设,建立供需对接平台、宣传推广平台、学习培训平台等综合服务平台,连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对接生产制造、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知识管理、标准制定、品牌营销等产业资源主体,搭建优秀企业与优质产品宣传展示平台,提升集群发展质量;

(八)组织开展各类技术交流、学术交流、产品展示等国内外会议及活动,举办行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积极发展会员单位,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信息(广东机械质量网),建设机械装备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维护会员单位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广东机械质量管理》;

(十一)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二)从事机械科技技术研发和质量管理、产业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科技工作者,有突出业绩的可被邀请作为本会顾问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

(三)热心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二)从事机械工业相关领域研究、教育、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及职业院校、社会组织等;

(三)热心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讨论后同意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会员证,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完成本会交办的协作工作;

(五)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指定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章程的规定,在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二)在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做出突出业绩的会员;

(三)能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对于单位会员,其所在单位应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社会信用记录和运行状况良好;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表决办事机构(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表决名誉会长、特别顾问或顾问、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指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或指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备职务所需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或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负责处理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事宜,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名誉会长、特别顾问或顾问,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会员申请入会的审批工作;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签字的意见建议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本会常设企业(会员)服务中心、产业(集群)促进中心、公共事务部、技术服务部、平台服务部、市场拓展部、产融结合部、职业技能鉴定点、华信检验广东站和广东省机械工业专家委员会等内设机构,人员归秘书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聘请或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除非有特殊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十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六条  章程修改由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请会员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9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